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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敢地对诽谤妇女行为说NO
时间:2019-08-22 11:13:15   来源:
 
  周娟,四川省宜宾市珙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二级法官,省妇联“天府小妹微普法”栏目公益讲师。
  本期内容
  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是宜宾市珙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周娟。这期节目,由我来向大家讲解关于“诽谤妇女”的相关法律规定。
  大家喜欢在闲时聊天,但有些人对于道听途说、捕风捉影的事特别爱津津乐道,有些人认为“诽谤妇女”只不过是一件小事,有些是为了好玩而瞎编乱造、以讹传讹,有些是为了发泄不满而肆意诽谤,殊不知,“诽谤妇女”情节严重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今天,我们借由一起案件来警醒大家不能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妇女名誉,否则会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起,被告人聂某因其同居女友离家出走一事多次酒后到政府办公室找自诉人黄某(时任某镇人民政府镇长)反映情况。经黄某了解后得知,聂某与其女友并未办理结婚手续,并针对了解的情况告知了聂某解决此纠纷的途径。聂某不听劝解,多次对黄某进行骚扰。
  2016年9月,黄某在自己办公室地板上发现内容为诽谤其和某村干部有不正当关系的纸条一张,同天其同事也在政府办公楼垃圾池旁发现与纸条相同内容的大字报一张;2017年5月起,聂某数十次向黄某手机发送内容不实和辱骂、污蔑、恐吓的短信,并于周末等休息时间不停拨打黄某的电话,对其生活造成骚扰;2017年8月l7日聂某在镇农贸市场门口等三处公共场所张贴含黄某工作照、姓名、电话号码和不堪入目具有诽谤内容的大字报,引起多人围观、议论。
  聂某以上行为,给黄某的生活、工作、名誉、人格尊严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给其心灵造成了巨大的伤害。黄某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依法追究聂某诽谤的刑事责任。
  办案过程及结果
  自诉人黄某是一名女性,这涉及妇女权益保护问题。同时,黄某也是一名基层国家工作人员,是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受到侵害,其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也关系到基层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正常履职。审理法院对此高度重视,专门安排女性法官负责该案的审理,及时审查受理本案、安排开庭,并实地考察该案发生的起因、经过及造成的恶劣影响,认真听取当事双方的意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聂某将包含自诉人真实姓名、照片、电话以及诽谤内容的大字报张贴在自诉人工作地的三处公共场所,引起多人围观、议论的侵害行为属实,多名证人均已证实该大字报内容在群众中传播范围较广,对自诉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聂某故意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已构成诽谤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后,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人聂某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女性国家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职过程中被侵害后提起自诉的案件。基层女性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情况,但是很多女性因为重重顾虑选择忍气吞声,不能勇敢地对犯罪行为检举揭发,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
  本案被告人采取“大字报”这种少见的作案方式来实施犯罪,影响恶劣,其构成诽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是对这类采取低劣手段,肆意践踏女性尊严的行为的有效打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明确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应充分重视妇女权益的保护,特别是对在基层工作的妇女,坚决从严打击侵害基层妇女权益的犯罪行为,为基层女性工作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我们希望更多的妇女在履职过程中权益被侵害时,勇敢地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不法侵害说不,使犯罪分子受到法律制裁。同时,我们也呼吁相关部门更加重视妇女权益保护,特别是对基层工作妇女的保护,坚决从严打击侵害基层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为女性工作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最后,再次提醒大家:不能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妇女名誉,否则会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编辑:ncfl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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