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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员热议完善妇女权益法律保护 期待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能“长出牙齿”
时间:2022-03-10 15:26:03   来源:中国妇女报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毫无悬念地成为今年两会代表委员关注的焦点话题之一。全国人大代表赵昭提交了《关于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增加夫妻财产知情权条款的建议》,全国人大代表、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教授潘越提交了《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议案》,其他代表委员也就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提出了建议、意见。

    建议增加“夫妻财产知情权”的规定

    赵昭代表在农村长大,她注意到村子里留守妇女在家照顾公婆和孩子,丈夫常年外出打工。有的妇女就突然“被离婚”,也不知道丈夫都有什么财产。“妇女对于家庭财产、丈夫的收入、有无负债等一概不知,离婚时又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赵昭代表告诉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在经过调研提交的建议中,赵昭代表建议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中,充分考虑增加“夫妻财产知情权”的规定,具体是在修订草案第40条后面增加一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知情权。夫妻一方持身份证和结婚证明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不动产、车辆、船舶、企业、证券等登记部门,以及银行、保险、基金、财付通、支付宝等机构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登记部门和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陈海仪也认为,修订草案应当在财产权益保障方面规定夫妻财产知情权。作为从事少年家事案件的法官,她发现,不少离婚案件中,农村妇女对家庭财产知之甚少,以至于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不能平等享有征地补偿、房屋使用等方面的权益。

    建议增设强制报告制度

    潘越代表所提的议案重点围绕拐卖问题。她告诉记者,要抓住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的时间节点,把国家关于严厉打击拐卖妇女犯罪,完善预防、打击、救助一体化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的决策部署,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中予以细化,如增设强制报告制度、强化失职问责制度、健全妇联维权制度。

    “从当前实践来看,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被拐卖妇女的人身自由是受到限制的,她们或遭受暴力或受到威胁恐吓,依靠自身报案解救自己几乎是不现实的。”潘越代表说,建议修订草案第49条增加第三款“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医院、社会救助机构、福利管理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被拐卖妇女或者疑似被拐卖妇女的,应当立即向公安、妇女联合会等有关部门报告。”

    修订草案第49条对打击拐卖、绑架妇女的违法犯罪行为作出了规定。潘越代表发现,修订草案第49条对怠于履职或者履职不力的,该如何启动问责追责尚没有具体规定。于是,她建议在修订草案第八章“法律救济与法律责任”中,增加对应的法律责任,对不解救被拐卖妇女,阻挠解救、存在包庇等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予以处罚。同时可以将防治拐卖妇女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全国政协委员、湖北省首义律师事务所主任谢文敏也建议,妇女权益保障法应建立强制报告制度,妇女儿童无法自主保护自身权益的,应当明确相关主体的强制报告义务。

    健全妇联维权制度

    潘越代表调研发现,实践中,妇联维权机制路径不够明晰、干预手段有限、干预力度不够理想。这和妇联是群团组织,不是政府职能部门,缺乏必要的行政权不无关联。

    为此,潘越代表建议,健全妇联维权制度,将修订草案第76条修改为“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求助。对于拐卖妇女等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妇女联合会可以商请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妇女联合会或者相关妇女组织在保护受害妇女隐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并有权要求、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海市妇联兼职副主席黄绮长期关注妇女权益保障问题。关于妇联组织的职能和作用,黄绮委员认为,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可以在一些制度上,给妇联组织一定的法律授权,让妇联组织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拥有“尚方宝剑”。

    期待妇女权益受侵害时能有可靠的救济渠道

    黄绮委员认为,修订草案增加了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希望该机制做深做实,从源头上做到男女平等。对于现实问题,法律要给予充分的关注,比如单身母亲享受生育保险问题等。来参加今年两会前,黄绮委员收到很多女孩子类似的呼声。

    谢文敏委员希望,妇女权益保障法此次修改,能够将保障妇女权益的条文规定得更细、更实,当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时能有可靠的救济渠道。陈海仪代表也希望妇女权益保障法能够“长出牙齿”,帮助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解决问题。

    修订草案列举了性骚扰的常见情形并规定了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的预防和制止措施。陈海仪代表注意到,职场女性遭遇性骚扰存在“发现难”“处理难”“保障难”的问题。女性向用人单位举报遭遇职场性骚扰后,个人信息很可能被泄露,“社会性死亡”的风险很大。她建议,明确女性投诉举报遭遇性骚扰的,要严格保护女性的个人信息,并明确相关法律救济途径和法律责任。

    家务劳动补偿的标准曾引起广泛讨论。对于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陈海仪代表期待,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能够明确离婚经济补偿考虑的具体因素,增加这一制度的可操作性。目前大部分家庭养育教育子女以及家务负担主要由妇女承担,期待法律能够真正发挥离婚经济补偿的作用。

    陈海仪代表一直非常关注抢夺藏匿孩子的问题。很多妇女给她写信,期待能够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中,明确规定抢夺藏匿子女一方应当赔偿因此给另一方造成的精神损害,缓解骨肉分离的痛苦。陈海仪代表也希望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能够对此呼声予以回应。

    关于女童受教育的权益,修订草案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保障适龄女性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义务。陈海仪代表建议,应当增加女童接受并完成职业教育的规定。“这将为一些农村女童、处于困境的女童提供成才的机会。”陈海仪代表说。

    有专家指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部分条文规定的权益并非妇女单独享有,男子也同样享有。陈海仪代表认为,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应突出“妇女”,结合女性的特点加以完善,比如在法律救济方面,应当规定,为遭受性侵的女性提供法律援助时指定女性律师,倡导社会组织为其提供后续的心理辅导、婚姻家庭指导等。

    陈海仪代表期待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能够被司法判决引用,“保障妇女权益就会有更多的抓手,也能够形成指导性案例,引导社会形成尊重妇女、保护妇女的良好氛围。”

 
编辑:ncfl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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